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提敘
字體大小調整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一、 教育部函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於114年12月22日前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有前開年資者,檢具相關證明(如敘薪通知書、離職證明、聘書等)至人事室申請提敘。
1140922教育部函釋-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得提敘.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