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回收桶」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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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爰已於全國設「電子煙回收桶」據點,提供「持有」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 投遞須知如下: 回收期限:自115年9月7日起,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緩衝期屆滿)。 全程不記名: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 投遞時間: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 安全提醒: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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