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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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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幼兒園招生

一、招生年齡:3 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 107 年 9 月 2 日至 110 年 9 月 1 日出生),各園均得招 收。

二、基本資格:凡幼兒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登記入園: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但轉介輔導或安置之幼兒(保護個案因素)、幼兒園及其所 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113 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孫子女或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 市為限。

(二)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 規定者不具登記入園資格)。

(三)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 (四)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本市,收養童不以設籍本市為限。

三、招生登記資格:符合前項基本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依下列順序就讀幼兒園:

(一)法定需要協助:以下資格並列為第1順位,無順序之分。

1. 身心障礙幼兒:限經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議決為身心障礙幼兒 且於 113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前完成入園報到作業者。

2. 原住民。

3. 低收入戶。

4. 中低收入戶。

5. 特殊境遇家庭。

6. 父母、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二)本市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局核定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2年以上 (民國111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

(三)轉介輔導或安置。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113學年度在職者)適齡子女或孫子女,其名額以總 核定幼兒人數之3分之1為限(含留園直升幼兒)。113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非自 願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格; 其中編制內教職員工不含代理代課老師、臨時人力、約聘僱人員、加置教師、組織創新人 員、專案配置人員等。

(五)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育有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 序計算之三名以上子女)。

(六)家有兄姊於113學年度仍就讀該幼兒園(其兄姊身分認定僅限幼兒登記之幼兒園原園直升幼 兒,不包括112學年度大班畢業生)。

(七)本市交通不便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經本局前一年度核定為非山非市學校者且經本局核定 當地特定設籍區域,設籍滿2年以上(民國111年7月31日(含)以前設籍)。

(八)以下資格並列為第8順位,無順序之分:

1. 設籍、寄居或居留於欲選擇幼兒園所在之行政分區 (詳如附表 1:行政分區表,第 6 頁)。 第 3 頁 , 共 9 頁

2. 設籍、寄居或居留於公立國小學區內,登記該校附設幼兒園(詳如《新北市 113 學年度 各公立 國 民 小 學 學 區 一 覽 表 》 , 請 至 本 市 幼 兒 教 育 資 源 網 (https://kidedu.ntpc.edu.tw)招生收費區下載參閱)。

(九)設籍本市、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人或居留本市之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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